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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今年七月底,中共中央纪检委针对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了动员会和部署,一时间,医药行业的腐败贿赂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今年的二月份,深交所发布了《关于深市医药公司商业贿赂相关问题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文中更是提到医药行业目前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深市医药行业很可能存在相关问题的数量统计以及目前主要监管的要点内容。在上交所以及北交所的上市审核动态中发现,均涉及有关医疗行业开展销售推广问题的关注。那么医药行业IPO以及上市要注意哪些要点呢?监管机构的关注点主要是那些?
1、政策指引
2023年7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中,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喻红秋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配合工作。
会议指出,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是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职责定位,尽职尽责、全力配合。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把握政策策略,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强化以案促改,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工作落实,精心组织实施,交出一份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了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会议强调,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处腐败,大力营造风清气朗的医药领域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较真碰硬、宽严相济,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畅通问题线索途径,“互联网+”行风评议平台同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线。
除此之外,还有深交所发布的《关于深市医药公司商业贿赂相关问题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深证发〔2023〕36号以及上交所和北交所在上市审核动态中针对医疗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重点说明。
2、关注要点
(一)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
①药品销售中的回扣制度。在销售药品时,医药公司和销售终端医院或药品零售商事先约定了药品回扣的比例,然后通过现金、实物等方式在非公开的情况下支付给医院或医务人员。过去常见的行贿手法包括支付现金、赠送红包、购物卡、烟酒等贵重物品。然而,直接给医务人员现金行贿的风险较高,目前这种方式已经较少使用,取而代之的是通过经销商或第三方间接行贿医务人员。例如,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县人民医院的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回扣,然后通过经销商将回扣款支付给王某。
②以"福利式"方式赞助学术会议。医药公司常常通过赞助学术会议来进行活动,其中一些医药公司借学术会议之名,为参会医生安排旅游和休闲活动,并报销各种费用,包括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以此向医生提供不当的利益。举例来说,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组织了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在上海举办学术会议,在会议期间向参会医生提供现金劳务费和食宿费,并支付药品推广费和科研费用给医院和医生。
③采用"虚高式"交易。一些医药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中额外增加代理环节,以虚高的价格向指定代理商采购原材料,代理商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后,将其套现并支付给医药公司下游的药品经销商,以用于贿赂医务人员。例如,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超过50家下游药品经销商串通一气,以虚高价格向指定代理商采购87种药品的原材料,代理商在获得差价后将其套现并支付给上述经销商。
④采用"定制式"招投标。一些医院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药用品、医疗仪器等招投标中,巧妙设定"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以"科技"、"药效"为借口,加强"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以达到与"指定"医药公司合作的目的。举个例子,江苏扬子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广德县人民医院院长合谋,通过修改心脑血管药效参数,使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心脑血管药品成功中标。
⑤医院为了解决设备紧缺的问题,需要进行设备的招投标采购。为了规避这些招投标采购的要求,一些医药公司采取捐赠、投放或借用设备的方式,来规避相应药品、试剂和耗材的招标采购。例如,安徽宣草之医药有限公司为了向旌德县人民医院销售血液透析的辅助药品,赠送了血液透析机给医院使用,而医院则采购了指定的血透药品作为回报。
⑥其他方式。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传统的贿赂手段逐渐减少,新型的行贿方式层出不穷,更为隐蔽。例如,在医疗设备租赁或设备入股的名义下,通过支付租金或参与分红等方式进行变相行贿;或者为医生请保姆,提供学习培训、出国旅游的机会,协助医生发表论文,帮助子女升学等。
(二)核查要点
那么,针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具体的核查要点都有哪些呢?核查步骤又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以及目前监管部门等相关医疗贿赂方面的实际核查,具体的要点可以总结成一下几点:
①销售费用的重点核查
销售费用是医疗企业中最容易出现贿赂和腐败的一个部分,其中隐含
- 销售模式的合规性核查。结合各地医疗产品投放政策情况,重点审视公司销售模式的合理性、业务合规情况,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是否与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以及主要经销商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否与公司有关。例如,通化金马在2021年年报问询中被要求区分不同的销售模式,说明主要客户的情况和获取方式,以及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双成药业在2020年年报问询中被要求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差异、销售毛利率差异,以及经销是否为买断还是代销,经销返点返利政策以及会计处理情况。有一些企业会用折扣销售等方式,因此还要核查发行人是否如实入账了与部分经销商约定的折扣销售。
- 销售人员薪酬的合理性检查。关注销售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对比情况,销售费用中佣金的核算内容和方法、计提比例是否符合商业模式和行业规范,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是否有合同支持。同时要关注佣金与外销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对销售费用中比例较高的一些科目,如职工薪酬、差旅费等费用,进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以核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例如,未名医药在2019年年报问询中被要求说明销售佣金的内容及波动原因,以及是否与业务匹配,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奥赛康在2021年年报问询中被要求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解释职工薪酬金额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和合理性。
- 推广支出的真实性核查。对比各期销售整体费用和市场推广费用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评估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抽查大额销售费用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以确认发行人的销售费用都是正常的业务经营支出。重点关注异常的资金流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情况。对于市场推广费用占比异常的公司,重点询问推广服务商的选择标准、主要推广内容、推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标准。例如,景峰医药在2021年年报问询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推广商是否仅为公司提供推广服务,是否真正承担相应工作,以及是否为公司专门设立的营销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回扣、礼品等行为;誉衡药业在2020年年报问询中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付成本费用的情况。重点核查“会务费”、“学术推广费”等科目,获取学术会议的相关信息,并核查相关费用的凭证和单据。重点核查特殊目的公司(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同销售组织)发生的“市场推广费”、“咨询服务费”等科目,获取该类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以及相关费用的凭证和单据。
- 内控的有效性核查。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情况,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措施,以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同时,关注经销商向最终客户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翰宇药业在2021年年报问询中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员工和经销商推广活动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执行情况,报销和发票管理情况,支出审批流程,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②企业内部资金往来的核查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核心销售人员(包括省区销售经理及以上级别),主要关注他们的银行流水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同时关注整个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向,针对异常资金往来重点关注,核查到底。针对异常大额费用支出,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与主要经销商及推广商的合同、发票、推广活动记录等,并了解相关佣金、促销、咨询等费用的背景和合规情况。对于销售费用和市场推广费用占比异常较高的公司,监管部门核查的同时向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函提请关注,要求特别注意销售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③企业以往存在的不良记录的核查
对于公司、员工及推广服务商等存在商业贿赂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要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相关责任的划分和分担情况。对于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汉森制药为例,2014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账外垫付公司销售费用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况,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差错,合计调减净利润2000余万元。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采取了监管函作为自律监管措施。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并在其政务网站及时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此,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约束,避免因为以往不良记录而阻碍了上市的进度或者被迫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