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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检查结果

引言:

深圳证监局最近公布了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情况,同时,对涉及到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以及一家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出具了警示函。具体在于发现三家中介机构在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时存在严重问题。具体包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资料收集不充分、现场调查程序流于形式以及对重要评估参数复核不足等。因此,深圳证监局对这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了警示函,要求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小编借此,想延伸的分享一下:如今,证监会的监管日趋严格,尤其是对于企业以及其有关联的所有中介机构,都将会是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同时核查的年限拉长,此次案例中,年报审计核查就涵盖了四五年的时间。因此小编想再次强调合规的必要性。随着大数据的普及,各项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易储存等特点,都在不断促使监管的深度和核查的广度,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中介机构,都必须明白,合规将始终是长久发展的基石。

正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丁晓宇、邱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丁晓宇、邱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相关商誉及资产组的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执业时收集资料不充分,现场调查程序执行流于形式

在连续多年执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情况下,未对阿特斯核心管理层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且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审慎评估相关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重要评估参数的评估复核不到位

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获取阿特斯2022年1月至2月实现收入数据,未结合其核心管理层重大变化、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和业务发展趋势等因素审慎复核重要评估参数2022年收入增长率的预测依据是否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第七条、第二十三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2019)》第十一条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事项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丁晓宇、邱越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有效提升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职。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9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计关注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客户对货物验收的信息,导致未能审计发现收入确认年度跨期的情形。二是未审计关注2020年度公司委托代加工业务收入以总额法确认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审计关注公司2020年度将客户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损失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替智动力承担报废品成本的合理性、智动力2020年度模具相关收入确认及毛利率的异常波动,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也未设计并实施有效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智动力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相关审计报告,钟宇、王丹为智动力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延柏、宋保军为智动力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和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市场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9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潘传云、钟宇、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潘传云、钟宇、宋保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计关注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2021年度、2022年度客户对货物验收的信息,导致未能审计发现收入确认年度跨期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审计关注智动力2021年、2022年将客户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损失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时,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审计复核未发现公司仍需加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未考虑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二是未审计关注与公司当年已停止生产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三是未审计关注公司对客户预测订单的期后实际执行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时,未能审计发现2021年度相关重要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未能审计复核发现收入预测等关键评估参数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智动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潘传云、钟宇为智动力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宋保军、钟宇为智动力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和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市场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9日

最后

小编想再次说明,此次事件再次预示了未来监管机构对于合规性的严格要求。在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合规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企业也必须尽早开始合规经营,把合规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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