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付款项财税处理指南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预付款项的财税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发票未开、发票遗失、供应商无法开票、合同条款纠纷以及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等,预付款项可能会出现长期挂账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还可能带来税务风险和合规问题。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特别整理了关于预付款没有发票长期挂账的财税处理方法。本文详细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合规、有效地进行财税处理,并提供了一些实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01 官方答复:预付款打入对方公司,索要票据无果,公司无法完成冲账,怎么办?
问题:预付款打入对方公司,后该公司注销,索要票据无果,我公司无法完成冲账。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对方企业已注销无法补开发票的,建议您按照文件规定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2 预付款没有发票的四种情形及财税处理
一、预付款项已付但发票未开
当企业已经支付了预付款,但供应商尚未开具相应的发票时,企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财税处理:
1. 会计处理
(1)挂账处理:企业应在支付预付款时,将该笔款项记录在“预付账款”科目下。这样做是为了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准确反映这笔预付款项的存在。
会计分录示例: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暂估入账(如适用):如果长时间未能取得发票,且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已经实际接收并验收,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暂估入账处理。
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包括:
借:存货(或相关费用科目)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2. 税务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是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因此,在发票未到位之前,企业无法就该笔预付款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旦收到发票,企业应及时在增值税申报中进行抵扣,以确保合法合规。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没有发票的支出,在税务稽查时可能会面临不被允许税前扣除的风险。为确保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支出,企业应积极催促供应商开具发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
3. 合规性要求与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应保留与预付款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等,以备税务机关或审计机构的查验。若长时间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应向供应商发送正式的催告函,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证明企业已尽到合理努力获取发票。
二、发票遗失或损坏的财税处理
1. 会计处理
(1)发票遗失或损坏的记录:企业应在发现发票遗失或损坏后,立即在会计记录中进行备注,明确记载发票的遗失或损坏情况,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信息。对于遗失的发票,如果企业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应确保该笔支付在会计账簿中得到正确记录。
(2)重新获取发票或取得证明:企业应尽快与供应商联系,说明发票遗失或损坏的情况,并请求重新开具发票或提供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如果无法重新获取发票,企业应向供应商索取一份书面证明,说明原发票的详细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 税务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于遗失或损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应尽快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根据税务机关的指示进行处理。如果无法重新获取发票,企业需要提供其他相关凭证(如合同、付款凭证、供应商提供的证明等)来支持进项税额的抵扣。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遗失或损坏的发票所对应的支出,企业应提供其他足够的证明文件来支持其真实性。 这些证明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供应商的证明以及企业内部的相关审批文件等。
3. 合规性要求与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以减少发票遗失或损坏的风险。在发现发票遗失或损坏后,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补救措施,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企业应保留所有与遗失或损坏发票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
当供应商由于注销、倒闭、税务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发票时,企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财税处理,以确保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合规性。
1. 会计处理
(1)记录预付款项:如果企业已经向该供应商支付了预付款项但尚未收到发票,这些预付款项应被记录在“预付账款”或其他适当的资产账户中。
(2)评估无法取得发票的影响:企业需要评估无法取得发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无法取得发票导致相关成本或费用无法确认,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3)暂估入账(如货物或服务已接收):如果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已经接收,但发票无法取得,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进行暂估入账。这意味着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如合同价格、市场价格等),估计一个金额作为成本或费用入账。
2. 税务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没有发票,企业将无法申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这部分税额将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然而,发票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当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时,企业应收集其他相关凭证和资料(如合同、付款凭证、交货单、验收报告等),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这些资料应足以支持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明,说明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来验证支出的真实性。
3. 合规性要求与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应尽可能与供应商协商,寻求其他替代性的证明文件,如由供应商出具的无法开具发票的正式声明或证明。保留所有与供应商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和支付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及时咨询税务机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方法和要求,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
四、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纠纷的财税处理
当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纠纷时,财税处理需要特别谨慎。以下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遵循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 会计处理
(1)暂停相关账务处理: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纠纷期间,企业应暂停与该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如成本确认、收入确认等。这是为了避免因账务处理不当而引发的财务风险。
(2)费用与成本的暂估:如果纠纷短期内无法解决,且相关费用或成本已经发生,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进行暂估处理。但应确保暂估金额合理且符合会计估计的原则。
(3)计提坏账准备:若存在无法收回的款项风险,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则计提坏账准备,以反映潜在的财务风险。
2.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纠纷期间,企业应暂停申报抵扣与该合同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待合同纠纷解决后,根据解决结果再进行相应的增值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未确认费用或成本,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暂时不予扣除,以避免潜在的税务调整。待合同纠纷解决并取得合法凭证后,再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合规性要求与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应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寻求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方案,并确保解决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企业应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若合同纠纷涉及法律诉讼,企业应及时咨询法律顾问,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03 预付账款税局一般怎么查?
正常企业经营,很少会出现长期“挂”预付账款。如果某企业预付账款长期挂款,税务机关首先想到的是企业逃税,预付账款有“猫腻”。预付账款常有的“猫腻”有以下几种:
- 用预付账款来记借款:预付账款计借款,很多会计利用此逃避利息增值税。因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借款没有利益,依照财税(2016) 36号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虽然没有收取利息,但是在增值税上是属于无偿提供了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只要计入借款分录,无论是否收到利息,都需要按市场利率缴纳增值税。无业务往来的企业出现往来账。如果借款企业与本企业无业务往来,计入预付账款不但无法避税,还会招致罚款。而对方企业也会要求计入收入,补交增值税与所得税,双输结局,会计一定要谨慎。
- 预付账款实为抽逃资金:预付账款如果长期挂账,资金最终流向股东,则容易被认定抽逃资金。一般这种预付账款,没有后续交易,通常是企业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到个人账户。预付账款超过一年无交易,资金流向股东及法人则有涉税风险。
- 预付账款实为“好处费”:很多会计在支付好处费时,由于一时没有合适的入账凭证,就会记入预付账款中。由于这部分支出并非预付款,所以也不会有后续的交易存在。这样这此笔预付款就成为呆账。长期挂在预付款,上游企业未作收入。一旦被稽查,上游企业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04 年末应收、预付款清理的3点注意事项!
一、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三、未收到货款时不能先开发票,小心对方赖账
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如果款项未收到,应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这样,如果对方赖账,起诉也有了保障,防止对方赖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