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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每一个正在筹备IPO的企业或者预备想要进行IPO的企业都应该对其引起重视,并且,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审核的越发重视和严格,现场检查常常被看作是衡量一个IPO企业真正优秀或者说能够上市的一个标准。因为之前大量出现被抽查到进行现场检查就撤单的情况,或者现场检查不通过的,即使最近来看撤单的比率已经大大下降,但是监管部门仍持续的对此严格监管,因此企业更应该对现场检查保有足够的重视。那么现场检查究竟检查什么?本文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新公司法下,AB股变化分析
(一)AB股的基本概念
AB股,顾名思义,就是公司可以同时发行A类和B类两种普通股。这两种股票在权益上相同,但投票权却大相径庭。通常,A类股票每股有一票投票权,而B类股票的投票权则可能是A类的十倍甚至更多。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让创始团队在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二)新公司法对AB股的认可
在新公司法中,我们可以找到对AB股的明确认可。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的规定:
①有限公司的表决权灵活性: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意味着,即使你的出资比例不高,但只要章程里有约定,你依然可以拥有较高的表决权。夸张点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甚至可以约定10%的出资额的人拥有90%的表决权比例。
②股份公司的类别股发行:新公司法第144条允许股份公司发行表决权与普通股不同的类别股。这实际上就是为AB股的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换句话说,股份公司现在也可以发行B类股票,让创始团队在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依然保持控制权。这个条例简单来说,就是: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一股享有10份表决权的股份。
(三)使用AB股的注意事项
当然,使用AB股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谨慎使用:AB股制度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提升企业业绩;用得不好,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建议只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AB股,特别是当创始团队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风险时。
②约定转换机制:为了避免B类股票被滥用,需要约定一定的转换机制。比如,当持有B类股票的股东失去相关履职能力、离任或死亡时,B类股票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③章程约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使用AB股都需要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这包括AB股的适用规则、适用范围和表决事项等。否则,可能会因为约定不明而导致无效或无法适用。
④上市后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不适用AB股。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公司打算上市,那么上市后发行的股份就不能再采用AB股制度了。
⑤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例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在选举和更换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时,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这是为了确保这些重要职位的选举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为AB股制度在国内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AB股制度在国外已经十分成熟,但在国内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企业在使用AB股时需要格外谨慎,并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深入,AB股制度将会在国内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完善。
二、74个新公司法下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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