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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借款事件分析

引言

近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光”)因违规借款未披露,被广东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这起案例为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各大企业在信息披露上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免触碰红线。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未遵循审议程序,向非全资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借款并未公开披露,引发监管关注。广东证监局对此发出警示函,要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损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案件回顾

东阳光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简称“狮溪煤业”)在2022年接收了来自东阳光的借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然而,这一重大交易事项却未经东阳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更未在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这种“暗箱操作”显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深层次的一点是,狮溪煤业作为东阳光控股60%的子公司,还不是全资子公司,而东阳光向其借款却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权益的。更不要说后续东阳光未将此次借款事项进行披露,这样的行为是被监管部门严格审查监管的违规操作。

责任追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示,该企业以及其董监高等人员主要的违规要点有:

  • 未经审议:按照法规,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如借款、投资等,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东阳光跳过这一程序,直接进行借款,显然违规。
  • 未予披露: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东阳光未将借款事项公开,剥夺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所示,该企业具体要被进行追究的责任结果如下:

东阳光的董事长张红伟、总经理李义涛、财务总监钟章保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依法对他们及东阳光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件启示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规,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误导性陈述。同时,公司高管也应尽职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作为投资者,也要提高警惕,及时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