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警示函,原因竟与他们五年前的一个审计项目有关。在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中,认为天职国际的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其中包括收回的函证与函证原件印章位置不一致等问题,最终被监管部门警示。此事不仅揭示了审计过程中的细节失误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提醒了所有中介机构,即便是过去的项目也随时可能接受监管的严格审查。
小编想借这个案例,让大家看到监管部门对审计程序的严格执行和细节的深入检查。从一家企业五年前的年审情况入手,监管部门找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错误,这无疑向整个行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是拟上市企业还是上市企业,无论是当前项目还是历史项目,审计质量和合规性始终是重中之重。
当然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审计机构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如何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将是审计机构未来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企业和投资者而言,也应更加关注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以维护自身权益。
正文:
一、警示函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屈先富、扶交亮、段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特发信息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部分重要客户,未按照审计计划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查看客户供应商系统对账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执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回函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某供应商同一年份询证回函印章不一致的情形。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未能发现收回的询证函与函证原件相关印章位置不一致的情形。
- 执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关注特发东智存货管理ERP系统,未发现特发东智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存货生产入库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特发信息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屈先富、扶交亮、段姗为相关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和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市场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5月15日
二、案例延伸
其实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审计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这其实表明监管部门确实会回溯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过去的审计工作。
且从近来的趋势看,监管部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呈现出越来越严格、范围越来越广、细节越来越关注的态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监管范围扩大:从拟上市企业的保险项目问题扩展到上市企业存在问题,再到对过去年审情况的核查,监管部门的检查范围在不断扩大。
- 细节关注增加: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对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证据的收集、内部控制的评估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这表明监管部门对细节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 处罚力度加大: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出具警示函、罚款等措施,以示惩戒。
我们也应该更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发布与落实,以及实际处罚案例中具体检查点的变化,都在预示着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将更加严格和全面,以更坚定的手段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也提醒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更加重视审计质量和合规性,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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